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执保387号
申请人: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南池村南首7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与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滕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481财保46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鲁D×××××号大众牌轿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