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

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481财保469号
申请人: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南沙河镇南池村南首7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
被申请人: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住所地:滕州市姜屯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的鲁D×××××号大众牌轿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人***向本院提供的担保财产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山东省武所屯生建煤矿的银行存款88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的鲁D×××××号大众牌轿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900元,由申请人山东联能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