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1523民初454号
申请人:***,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
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所有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路虎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2月6日至2019年2月6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崔洪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张 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