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山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青岛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502民初10001号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新区办事处青年渠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聊城市柳园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金岭路****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楼2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军建安公司)诉被告山东**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青岛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晟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保险青岛分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保险金80万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公司签订了《代缴工商保险合同书》,约定原告委托**公司为员工代办工商保险业务。原告按照所用工明细向被告**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18年1月21日15时50分许,原告的员工***在工作过程中不慎工亡,原告已向***近亲属赔付90万元,其近亲属已将保险权益索赔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向被告**公司提出索赔时,被告**公司向原告纰漏了保险人为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系通过被告恒晟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办理保险购买手续。原告受让了索赔权,但三被告拒不履行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的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原告起诉的被告、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院(2020)鲁1502民初3774号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基本相同,原告本次起诉属于重复立案,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中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樊 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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