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6658号
原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飞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朐山路0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飞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