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飞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飞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24民初6658号 原告:***,女,197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潍坊飞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东城街道朐山路01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潍坊飞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郭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