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91执119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德州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黑马市场时代花园五金灯具市场公寓330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解庄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家禄,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108821.86元及利息及其他费用义务。
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26日、12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存款已被其他法院予以冻结,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12日到德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封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德州经济开发区解庄路以南产权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010号的工业用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上述查封为轮候查封。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信息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综上,被执行人名下虽有财产,但本院无法予以处置,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是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合议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陈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