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德州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491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市黑马市场时代花园五金灯具市场公寓330号。
法定代表人:唐文全,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解庄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家禄,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德州通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德方液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德州经济开发区解庄路以南产权证***(2018)德州市不动产权第0009010号的工业用地一宗。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22年12月12日。查封期间不得买卖、抵押、过户等。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