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02民初4865号
原告: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德州市黑马市场时代花园五金灯具市场公寓**。
法定代表人:唐文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杨,山东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全,男,汉族,1982年3月14日出生,住,住滨州市惠民县/div>
原告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54元,诉讼保全费543元,由原告山东通兴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孟吉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胥付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