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923民初1169号
原告:***,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住肥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恩师,山东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岳区。
法定代表人:张传来。
原告***与被告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6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强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