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润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泰安市鑫顺达经贸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911民初6319号
原告:泰安市鑫顺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孙兆红,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刚,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兰,山东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中州北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全友,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
法定代表人:张传来,任经理。
被告:张传来,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岱岳区。
以上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玉,山东民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泰安市鑫顺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安鑫顺达公司)与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广宇公司)、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泉公司)、张传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刚、高俊兰、被告河南广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松、被告山东润泉公司和被告张传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振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钢材款200045.93元,赔偿违约金60013.77元,合计260059.7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被告河南广宇公司、山东润泉公司2018年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为两被告在东平县斑鸠店九顶社区住宅楼项目工地供应钢材。合同约定价格按照钢铁网公布的价格为准,每月一次对账,30日内付清上月货款,需方如果没按合同付款,每逾期一个月每吨加收2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供应钢材,被告支付部分货款,下欠200045.93元。被告山东润泉公司是张传来一个自然人成立的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河南广宇公司辩称:我公司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合同,更没有经济往来。原告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加盖的公章,我公司已于2019年7月1日在有关报纸及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公告,该合同加盖的公章并非我公司印章,综上所述,原告诉请我公司要求承担法律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润泉公司辩称:我公司购买原告的钢材用于河南广宇公司建设的东平县斑鸠店九顶社区工程,我公司将承包的该工程又转包给了河南广宇公司的管理人员刘兰允,债权债务一并转给了河南广宇公司,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张传来辩称:润泉公司正常经营,我不承担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1、2018年7月3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为被告河南广宇公司承建的东平县斑鸠店九顶社区三标段工程供应钢材,价格按照送货当天《我的钢铁网》公布的泰安钢铁价格超出45天后每吨加260元,盘条按莱钢永锋价格,直条按莱钢价格,以此作为该批货物结算价格。货到工地验收合格后每月一次对账,30天内付清上月货款,需方没按合同付款,供方自逾期一个月每吨加收26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为两被告供应钢材174.382吨,价款800045.93元,被告支付600000元,下欠钢材款200045.93元。
2、被告河南广宇公司向本院申请对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中加盖的“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公章进行鉴定,该公司印章未在公安部门备案,原告及被告山东润泉公司、张传来均不同意对2018年7月30日合同中“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印章作为样本材料进行鉴定,天津市天鼎物证司法鉴定所终止鉴定。
3、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为张传来。
以上事实由原、被告陈述、合同、转账凭证等证据在案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泰安鑫顺达公司与被告河南广宇公司、山东润泉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形式要件齐备,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于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向两被告提供钢材,两被告仅支付部分钢材款,剩余钢材款200045.93元未支付。原告将钢材运送至东平县斑鸠店九顶社区三标段工程,被告山东润泉公司认可购买钢材后用在该工程,该工程由被告河南广宇公司承建,该公司在买卖合同买受人处加盖该公司印章,被告河南广宇公司辩称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山东润泉公司购买原告钢材属实,其辩称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被告河南广宇公司,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张传来作为股东不能证明山东润泉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山东润泉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原、被告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如逾期付款,原告自逾期一个月每吨加收260元,按照此计算方式,自2018年8月20日至2019年10月20日,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38383.86元,以上计算标准过高应当予以调整,按照欠钢材款总额200045.93元的30%为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泰安市鑫顺达经贸有限公司钢材款200045.93元,违约金60013.77元,共计260059.7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二、被告张传来对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薛建明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