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911执保1740号
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鑫顺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泰山钢材大市场。
被保全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市××区××北路××号。
被保全人: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山口南村。
被保全人:***,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泰安市××××山口南村。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鑫顺达经贸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河南省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润泉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