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923民初5825号
原告:***,男,196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海生,东平戴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泰安润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山口镇山口南村。
法定代表人:徐悦。
原告***与被告泰安润泉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予以免交。
审判员 王丰垒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郑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