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0116执保2264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百纳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吴家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DN2XX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旭日东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南路东升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2MA3DEF3A2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百纳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旭日东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百纳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信联建设集团旭日东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5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