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3号

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西、环达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13904X。

法定代表人:刘世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

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002××××。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俊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