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93号
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西、环达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750413904X。
法定代表人:刘世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彩慧,山东海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2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
住青岛市黄岛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公民身份号码:370782198002××××。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青岛世友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鲍广平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刘俊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