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