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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211民初2060号 原告:***,男,1961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岛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光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琅琊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同***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青岛世友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青岛金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陶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