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2民初630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12月27日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
被告: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香江西二街02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4412770P。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总经理。
被告:潍坊市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经济开发区彩虹路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2059009069T。
法定代表人:余矿,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1990年4月2日生,住山东省安丘市。
原告***与被告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水清木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1元(已减半),案件申请费957元,共计20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魏晓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