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1执异5号
申请人:***,女,1987年2月5日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863137504K。
负责人:郭小霞。
被执行人:潍坊昌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香江西二街021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592646680L。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经理。
被执行人:刘春生,男,1966年2月28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郑惠苓,女,1964年8月24日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开发区香江西二街02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94412770P。
法定代表人:刘春生,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昌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刘春生、郑惠苓、潍坊恒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20)鲁0791民初44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确认函、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山东法制报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转让涉案债权,申请执行人确认转让涉案债权已转让给***。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且与其签订书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苏显楠
人民陪审员  齐昌宗
人民陪审员  范肇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