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792执89号
申请执行人:***,男性,195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区央子街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潍滨劳人仲案字(2021)第211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434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