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79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桐荫街博雅德园。
被执行人:潍坊昌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西二街0216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江西二街0216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子村。
被执行人:***,女,196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寿光市古城街道***子村。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昌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潍坊高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791民初441号已发生法律效力。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正式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潍坊昌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661891.9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潍坊昌融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银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其他财产权期限为三年。
三、将被执行人潍坊恒生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坐落于潍坊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昌海大街以南、山东贝诺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北的土地使用权【潍国用(2011)第G095号】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申请人有优先受偿权。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