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91民初1565号
原告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鞍钢房产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肖婧
书记员 王雪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