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611执691号
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611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金润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黄 雯
书记员 王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