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91执保181号
申请人: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潘洪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亮,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菁,山东明朗(莱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宫照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盛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腾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杨悦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王 辉
书 记 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