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25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庆国,总经理。
被执行人:青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双虎,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亿阳电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9)鲁0725民初225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截止2021年8月18日,通过网络查询所反馈的财产情况,未查得有价值的财产线索,网络查询的财产已经确认;
2.网络查询结束后,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财产进行传统查控,并委托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均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
4.已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措施;
5.申请执行人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有所了解,不申请律师调查令,不申请被执行人企业破产重整,不申请采取悬赏公告执行措施;
6.2021年8月16日,本院约谈了该案申请执行人,将该案的执行情况予以通报释明,申请执行人表示理解,同意并书面申请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综上,该案自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至今,本院已穷尽了执行措施,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德军
审判员 刘 强
审判员 田 政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执行员 代京文
书记员 冯庆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