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财保21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孔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
法定代表人:胡红波,董事长。
关于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作出(2020)鲁0613财保21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银行存款120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上述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在交通银行长沙北大桥支行银行存款12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