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3财保213号
申请人: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孔雪,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梅,女,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被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
法定代表人:胡红波,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市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 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孙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