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613民初1614号
原告: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莱山街道河北村西。
法定代表人:孔雪,总经理。
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济洛路汽车厂东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牟晓岩,总经理。
原告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称被告在收到法院电子送达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后主动与原告协商,双方已将纠纷解决完毕,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鸿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冀文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冀春羽
书 记 员 杜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