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中天豪建材有限公司、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3546号 原告:青岛中天豪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胶莱街道办事处官庄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珠山路18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被告:融创(青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月牙河路8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中天豪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融创(青岛)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后,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申请人的住所地在山东省黄岛区,贵院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票据纠纷。本案被告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住所地、票据支付地均不在本辖区,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郑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