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执保715号
申请人:黄岛区**经营部,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汕上村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211MA7D6FQA2D。
经营者:***,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世纪大道藏马山11号线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T6PWM38。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山川路18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985537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珠山路18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397492831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汇德苑12号楼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MA3P7Y444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荣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莱山区秀林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MA3U5J3P2H。
法定代表人:**从,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海西路4088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7FN9WA9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黄岛区**经营部与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荣悦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万元。申请人黄岛区**经营部提供保险公司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融玺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亿联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臻旺科技有限公司、烟台荣悦建材有限公司、青岛**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