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2867号
申请人:青岛荣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青岛荣邦建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由紫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一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青岛宏源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期间不得抵押、过户、转让、买卖。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