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2执保412号
申请人:山东银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公园北路交叉口曦园小区5-0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桃园镇工业园区泰肥一级路路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村石料厂,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南。
负责人:常胜鲁。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
法定代表人:姚其国,村主任。
被申请人:*海波,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银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村石料厂、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96314.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吉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村石料厂、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海波银行存款8596314.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