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2民初1238号
申请人:山东银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北京路与公园北路交叉口曦园小区5-06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MA3QTNYF6P。
法定代表人:吕东蔚,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肥城市桃园镇工业园区泰肥一级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QL3TA5U。
法定代表人:李甲富,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村石料厂,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20604386021。
负责人:常胜鲁。
被申请人: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302B47626158A。
法定代表人:姚其国,村主任。
被申请人:梁海波,男,汉族,1976年11月20日出生,住张店区。
申请人山东银青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村石料厂、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梁海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596314.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村石料厂、淄博市淄川区岭子镇杨家店村村民委员会、梁海波银行存款8596314.5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谭秀良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闻至燏
书 记 员 杨文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