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11民初2133号
原告: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海路157-15号。
法定代表人:孙江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慕秀超,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承祖,山东福阳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大街10-1号。
法定代表人:陈立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翔,山东凯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4元,减半收取计1322元,由烟台市正源防水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林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