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口市。
委托代理人:周曰海,龙口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大街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80624134。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2021)鲁0681执2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名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衣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