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3729号
原告:龙口市七甲镇福泽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龙口市七甲镇福泽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70681ME3551415Q。
法定代表人:孟祥前,任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善,山东崇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大街1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6816980624134。
法定代表人:陈立锐,任经理。
被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龙口市。
原告龙口市七甲镇福泽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龙口市七甲镇福泽新村村民委员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龙口市七甲镇福泽新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曙荣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毓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