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

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与龙口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1民初150号
原告: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龙口市东莱街道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698024134。
法定代表人:陈立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松,山东启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万杰,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该公司股东。
被告:龙口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龙口市七甲镇庙曲家村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1584518144L。
法定代表人:刁忠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晓,龙口正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龙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志毅,山东翔宇韶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口市**商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原告方申请撤诉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龙口市**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350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烟台同润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玮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