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

淄博市临淄齐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民终45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市临淄齐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新化路**。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山东省沂源县经济开发区/d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工,住山东省沂源县。
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齐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瑞丰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323民初20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向上诉人淄博市临淄齐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书面预交费通知书,上诉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淄博市临淄齐商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敏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