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305民初2640号
原告:***,男,1984年2月18日生,汉族,吉林省扶余县人,现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被告一: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文,山东稷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男,1967年2月6日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海伦市。
原告***诉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施工期间原告为其垫付的施工违章罚款及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共计55576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及车费共15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二零二零年五月初***在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于相水手里承包胜利炼油厂二油品车间中心管廊维修的活儿,原告带车为其负责后勤、现场、采购等工作。施工期间,***多次以资金紧张、周转不开为由,让原告应急垫付材料、施工设备工具款共29,076元,6月16日又让原告代交施工罚款26500元,以上共计55576元,承诺几天下进度款连其工资及车费一起清账。后期因厂区安全整顿迟迟无法恢复施工,***又与工人因为发工资问题闹矛盾吵架,工人陆续回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期间原告多次向***催要原告为其所垫钱款及工资,***多次以各种借口、谎言,推拖不给,直至后来手机关机失联至今。原告找到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公司答复:施工承包给了***,让其找***解决。后期劳动仲裁开庭前,于相水谎称已经走法律程序对***进行追责,很快就会有结果,暂时支付给了原告少部分人工费,其他费用追责***后再予解决,再后来原告向公司追问事情进展,公司也是借口推脱,最后电话不接。公司原本就没有追责***。后期得知,***多年一直四处承包施工,期间四处借钱,找人垫付钱款,最后多是施工未完成,失联恶意卷钱跑路,就是个江湖骗子,很多工人都到处找他讨要工钱及借款,而且之前与公司于相水就有过很不愉快的合作。原告***认为,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施工经层层违规转包到没有任何资质和诚信的个人手中,并且原告***所购材料和施工中所用设备工具已经全部用在施工中,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应该对此事负有责任。
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辩称,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一与原告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既未向被告一交付款项,也未达成借贷合意,被告一并非借款合同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应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一的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5月15日,***与于相水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于相水将胜利炼油厂二油品车间管廊防腐保温工程整体承包给***施工。施工期间,***通过微信转款向***借款七次,***共计向***出借款36800元。另外,***根据***的请求,***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替***垫付施工违章罚款共计26500元。***归还***7724元后,***所欠***55576元(36800元+26500元-7724元)一直未归还原告,为此,形成诉讼。
另查明,2020年10月23日,***(甲方)与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乙方)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一份,协议约定:“一、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工资等所有费用共计10000元,于协议签订之日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到临淄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对乙方的仲裁申请。三、甲方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再向乙方及他方主张任何费用。”***在协议上签名、捺印,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在协议上加盖公章。2020年10月24日原告***收到了该10000元并出具收到条,收到条载明:今收到齐商于湘水工资款10000元整。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协议书》一份、收款收据三份、转款记录四份、微信转款记录七份、微信聊天记录五份,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一次性处理协议》一份、收到条一份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55576元一直未还,事实清偿,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原告***施工期间原告为其垫付的施工违章罚款及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共计55576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及车费共15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该诉讼请求,原告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原告***与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10月23日达成《一次性处理协议》,对于原告***再向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案涉款项55576元的诉讼请求,违反了《一次性处理协议》中的相关约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5557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4元,由原告***负担332元,被告***负担123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范传保
人民陪审员  曹雪燕
人民陪审员  刘文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