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305民初522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男,197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陈玉娟,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淄博市临淄齐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淄博市临淄齐商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169号。
法定代表人:张明泉,执行董事。
被告: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石化分公司,住所地,临淄区桓公路15号。
负责人:张绍光,总经理。
被告: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淄区胶厂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车成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冯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郝守增,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西二路以东、港北路以北。
法定代表人:任栋枝,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刘梦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淄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陈玉娟、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淄博齐翔腾达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齐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科鲁尔化学有限公司、刘梦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69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