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

***与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21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2月18日出生,现住:吉林省扶余市。

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辛化路**。

法定代表人:张明泉,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山东齐商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传保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