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1民初6135号之二
原告:沂南沂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沂南县青驼镇石义庄村。
法定代表人:苗金钊,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北京市德鸿(临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金雀山路**银凤大厦**(与沂蒙路交汇路南)。
法定代表人:王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原告沂南沂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市正德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沂南沂州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沂南沂州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沂南沂州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903元,减半收取计11952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6952元,由沂南沂州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焕宝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姝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