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36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执行人: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为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靖江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26日作出(2020)苏12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告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餐费628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72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交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判决书生效后,因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1年1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2、2021年1月20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线索。 3、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向靖江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持有公司等市场主体股权、其他投资权益等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于2021年2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5、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靖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港城大厦实地走访。经调查,江苏和欣地基工程有限公司不在该地生产经营,被执行人在该地住址无可供执行财产。 6、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信息等,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邮寄执行通知书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在2021年5月15日前提供财产线索,并告知其若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1282民初17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徐 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 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