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214民初866号
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职务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明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志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明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喜盈门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缴纳),由被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鹏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