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2民初4469号
申请人:山东傲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堤岭钢材大市场307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中惠裕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明珠西苑北区13号楼1单元4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女,汉族,1994年1月23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城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4月2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山东傲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双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傲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惠裕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名下账户202778.7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诉讼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山东中惠裕森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双名下银行存款202778.7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