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481执保291号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枣乡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李茂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刁呈亮,山东众成清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保全人: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乐陵市
法定代表人:宋华虎,总经理。
被保全人:宋华虎,男,198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申请保全人山东金枣乡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宋华虎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81民初1537号民事裁定书,对被保全人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宋华虎名下银行存款340万元或其他等价值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保全措施。依据该民事裁定书现依法进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保全人乐陵市乐飞枣制品有限公司所有机械设备一宗(详见查封清单),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7日止,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过户、抵押等手续或实施有碍执行的行为。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国勇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刘建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