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祥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恢12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02月02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090104XXXX522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162.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8090104XXXX522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949.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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