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27执恢12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3年02月02日生,住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媛媛。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9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8090104XXXX52202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8162.8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德州银行8090104XXXX5220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55949.8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