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302民初17656号
原告:临沂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双岭路中段北侧鸿儒文化广场1号楼131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MA3BXX2PXW,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贵州路40号4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2MA3DBDU519,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沂蒙路与金三路交汇454号A-1号楼1201室。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山东志广天下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在本院要求补充提供被告的确切住址时,原告仍不能提供。
本院认为,本案属被告地址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临沂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亚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