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92执15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临沂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启阳路26号澳尔诺国际公馆1号楼1-1201号。
法定代表人:蒋文彬,总经理。
被执行人:***展紧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芝麻墩街道厦门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58040211X3。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沂安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展紧固件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22)鲁1392执1509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自案件终结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徐淑波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超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