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圣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圣诺园林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0282执异38号
申请人:青岛圣诺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即墨市鳌山卫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廉守帅,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粮,山东亚和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岙山卫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1802069-2。
负责人:王平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雷,青岛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研业,山东清泰(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王波,男,196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被执行人:张艳,女,197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和秀,男,194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核心区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硅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张艳、张和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圣诺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诺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听证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称,在本执行案中,申请执行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依法将所享有的涉案全部到期债权转让于申请人,并通知了三被执行人,据此,现申请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申请变更圣诺园林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一)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硅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张艳、张和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作出(2015)即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三被告未履行上述法律义务,原告遂向本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执行案号:(2016)鲁0282执219号。
(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变更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三)本院经听证审查查明:2015年12月12日,申请人与申请执行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执行人将(2015)即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债权1061109元及相关权利全部转让于现在的申请人。2016年1月20日,申请执行人在山东法制报第四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法履行了债权转让通知义务并对债务人进行催收。
上述事实,有本院的民事判决书、农商银行硅谷支行与圣诺园林公司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报纸债权转让公告、当事人听证调查陈述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农商银行硅谷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波、张艳、张和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将本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在《山东法制报》第四版刊登了债权转让通知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履行了债权转让告知义务。故申请人的变更请求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申请人青岛圣诺园林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二、限被执行人王波、张艳、张和秀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青岛圣诺园林有限公司履行(2015)即商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尚未履行的法律义务。
三、本案申请执行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王波、张艳、张和秀负担。
四、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于宗学
审判员  赵德智
审判员  周学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俊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