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283民初1244号
原告: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店子镇七丈村青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3MA3CL3NA4Y
法定代表人:孙希忠,总经理。
被告: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延安三路**和安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7177374X。
法定代表人:徐清,经理。
原告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通石材)与被告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筑天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希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5431元及利息(以25431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催要货款之日即2019年1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0日将名称变更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4月份,经朋友介绍,筑天建设在凯通石材处采购石材,总价款49331元,筑天建设于2019年4月19日给凯通石材汇款3900元作为定金。凯通石材按照约定在5月份及时发货,货款经多次催要,筑天建设仅在2019年10月31日支付20000元,余款25431元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提交如下证据:1、发货单手机打印件一份,证明凯通石材于2019年5月1号给筑天建设送货,筑天建设工作人员在收货单上签字确认。2、微信聊天记录和短信记录一宗,证明货款共计49331元,2019年4月19日给付定金3900元,2019年10月31日付货款20000元,余款25431元至今未付,筑天建设法定代表人徐清对此亦予以认可。3、2020年的录音资料两份,证明凯通石材一直向筑天建设催款,筑天建设一直称还款,但一直未付。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凯通石材处购买石材并于2019年4月19日给付凯通石材3900元,汇款单上用途及备注处标明货款。2019年8月20日,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19年10月31日,筑天建设转账给凯通石材20000元。当天,凯通石材法定代表人孙希忠与筑天建设法定代表人徐清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显示孙希忠称收到20000元货款,剩余25431元未付,询问徐清什么时候支付,徐清回复“年前好吧”。到期后筑天建设仍未付款,其后凯通石材多次索要欠款,筑天建设一直表示会尽快给付货款,但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与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购买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的石材,应当按约支付货款。关于货款金额,在2019年10月31日凯通石材法定代表人孙希忠与筑天建设法定代表人徐清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徐清对于尚欠货款25431元的事实未提出异议并承诺年前给付。故对于凯通石材要求筑天建设支付货款25431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凯通石材未就筑天建设提出的年前给付货款的提议提出异议,也未在筑天建设提出的付款期限前向筑天建设主张付款,应视为双方就付款期限达成一致意见,筑天建设未按约定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故筑天建设应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青岛凯通石材有限公司货款25431元及利息(以2543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元,减半收取218元,由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海霞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俊洁
书记员刘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