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81民初1835号
原告: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延安三路117号和安大厦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697177374X。
法定代表人:徐清,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董事长。
原告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2元,减半收取计2916元,由原告山东筑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青岛筑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书记员 王淑颖